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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陪我去钓鱼

  去年都在想,找个机会陪老爸钓回鱼,但他没时间,没去成。

  前几天老爸从成都回来,休息几天,在家没事,那天中午午饭后,福哥来电约去钓鱼,我拿起渔包要走时,老爸说他要跟我去,很诧异。

  钓点是阿婆角,一路上老爸在说20多年前,他从阿婆角偷渡去香港的旧事,说已经20多年没去过阿婆角了,很期待。

  关于偷渡,在那个年代对我们这些靠近香港的农民来说,是一种勇敢和光荣的体现,这一点,上了年纪的广东人都应该有所了解。

  刚才从网上收集了有关78十年代偷渡香港的信息:

  反思五十年代初到80年代,广州偷渡香港历史

  1972年以来广州偷渡概况:

  1980年6月,共青团广州市委针对该市偷渡外逃问题,作了一个调查。报告回溯了广州在建国后的偷渡历史,并指出,1979年乃是最严重一年。

  五十年代初,出入香港没有限制,许多人还从港澳回来工作。经济困难时期,有人开始偷渡外逃。1962年出现过持续几月的高峰,当时抓了2000多人。“文革”期间,偷渡发生人数每年都有几千。1972年,广州有 5376人偷渡,其中947人逃出;1973年,4893人偷渡,其中454人逃出;1974年,6074人偷渡,其中755人逃出;1975 年,3809人偷渡,其中408人逃出;1976年,2967人偷渡,其中379人逃出;1977年,5245人偷渡,其中457人逃出;1978年,偷渡的人数陡增至14278,其中1958人逃出。1979年,偷渡人数达到28378人,其中5127人逃出。

  到了1979年,广州偷渡的人数达到建国以来最大的井喷,28378人!其中5127人逃出!偷渡者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25岁以下的25253人,30岁以上的仅百来人。青少年中又以农民、知青为最多,同时外逃面扩大,从待业青年,到青年工人、教师、干部、军人乃至党员,都有参与。

  1979:广州的偷渡青少年

  大背景:反思偷渡与经济特区设立

  1979年,广东省的偷渡人数达到历史高峰,而在5月6日,更发生了7万人大规模偷渡的严重事件。此前一年多,在复出视察广东省时,邓小平针对偷渡说了两句话:“这是我们的政策有问题”、“此事不是部队能够管得了的”。

  偷渡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差异。比如,深圳有个罗芳村,河对岸的香港新界也有个罗芳村。深圳罗芳村的人均年收入是134元,而新界罗芳村的人均年收入是13,000元,两者差距悬殊到100倍。

  在大陆公开出版的《1979-2000深圳重大决策和事件民间观察》,对上述情势并未讳言。相反,该书非常正确地指出,某种程度上,正是对严重偷渡状况的反思,促成了经济特区的设立。

  

  呵呵~~香港电视剧《我来自潮州》说的也是几个偷渡去香港的潮州人的故事,现在,起码有一半的香港人是当年的偷渡客,我父亲虽然是香港公民,但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回来大陆发展。

  一些无知的人不了解那个年代,妄下结论。可怜啊

  照片上的就是我父亲。65岁。

  先拍了几张照片,后来我加入钓鱼行列,就把相机放在石头上拍录像,所以渔获没拍上,不过渔获很少

  没空敲了,要去吃夜宵。回来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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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由xinerli于2009-12-2 23:51:53最后编辑过

相关评论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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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历史,悟人生,珍今朝,爱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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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不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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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中国也没很多国家富,那些


引用:chenyp的评论:追求自由与美好的生活是人类共同的愿景,除非某些喜欢当奴才或是既得利益者才会帮错误的政策看齐、
什么什么的,都去偷渡吧!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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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不想过上好日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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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钓、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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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地方,花花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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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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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渡犯罪活动是一个国家对内影响社会秩序、对外妨碍国际正常交往的严重社会问题

  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有效地制止偷渡外逃,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一百七十七条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公民都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纪,自觉遵守边境管理规定。一切人员出入境或进入边防地区都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指定的路线和开放口岸出入。

  第三条 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进行偷渡外逃,都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四条 对被堵截的偷渡外逃人员,要送指定地点进行收容审查,分别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少数情况复杂的可酌予延长。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一)为首组织、策划偷渡外逃的;

  (二)制造谣言或利用封建迷信煽动偷渡外逃,后果严重的;

  (三)从事带引、运送他人偷渡外逃活动或者伪造边防证件的;

  (四)扒乘车船外逃,损害国家财产或破坏交通设施 ,危害交通安全的;

  (五)抢劫、盗窃车船等交通工具进行偷渡外逃的;

  (六)行凶殴打边防执勤人员与堵截偷渡外逃的群众的;

  (七)对反偷渡外逃积极分子及其家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为外逃人员制造、倒卖船只或提供其它交通工具的;

  (九)组织、策划冲击收容站,拦截、劫持被收容的外逃人员的;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支持、包庇人偷渡外逃的;

  (十一)携带机密文件、该处可能包含敏感或者不文明的词语被屏蔽支偷渡外逃的;

  (十二)以该处可能包含敏感或者不文明的词语被屏蔽为目的进行偷渡外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劳动教养、强制劳动或行政拘留等处理:

  (一)偷渡外逃屡教不改的;

  (二)涂改证件进行偷渡外逃的;

  (三)不听劝阻,强行扒乘车船外逃的;

  (四)冲击边防,强行越境外逃的;

  (五)抗拒收容、遣送,无理取闹,扰乱收容场所秩序的;

  (六)窝藏偷渡外逃人员,情节严重的;

  (七)犯第五条所列各款之一,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带引、运送、窝藏偷渡外逃人员,制造、倒卖偷渡工具,伪造、倒卖边防证件所得赃款、赃物应依法没收,还可酌情处以罚金。结伙偷渡外逃筹集的经费,以及外逃人员的偷渡工具凶器和携带的违禁品,应予没收。凡盗窃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偷渡外逃,或者因偷渡外逃而毁损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物,要赔偿损失。

  第八条 给予强制劳动、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反偷渡外逃人人有责。对积极同偷渡外逃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应给予表扬和保护;立功者要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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