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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对保护野生鱼类立法建议的意见

  我是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对电打鱼、农药药鱼的深恶痛绝,本月初,我向安徽省政府提交了保护野生鱼类的立法建议,接下来,我拟起草民间保护野生鱼类的法案版本,提交省政府。以下是我提交省政府立法项目建议中的建议内容,现发至网上,请各位钓友百忙之余,抽空看看,提提意见,予以补充修正,在此先谢了!

  本人电话:18956367687,邮箱:ahxjlawyer@sina.com,敬请指教。

  我们建议,为全面实现本法之立法目的,在《安徽省保护野生鱼类管理办法》内,应作如下具体规定:

  1、明确本规定保护对象为一切内河、湖泊的野生鱼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他法律规定;

  在此项规定中,应要求各级渔政部门,制定出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鱼类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在本办法中予以保护。对重点保护的野生鱼种类,禁止捕获,对稀少种类,规定禁渔区及禁渔期。对允许捕获的鱼类,规定具体的规格,禁止降格捕获。

  2、明确野生鱼类保护的主管职能部门及相关协同部门。

  在此项规定中,建立野生鱼类捕获的行政许可制度。规定所有野生鱼类捕获工具的生产、持有、经营者;所有以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方法捕获野生鱼类者;除用于家庭食用外,其他所有野生鱼类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者,均必须办理许可登记,由市级渔政部门统一核发证照,并建立证照的年检制度。

  对协同部门及其职责进行明确,建议相关协同部门为公安、工商、交通部门。在规定中明确,公安部门协同渔政部门查处用电打鱼、用药药鱼违法行为;对渔政执法过程中,妨碍执法者,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为违法分子隐匿、转移、损毁违法捕获的野生鱼类者,公安部门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非法生产、收购、持有、运输、经营、转让野生鱼类捕获工具,非法收购、储存、运输、经营野生鱼类,公安、工商、交通部门发现后,可以直接依本规定进行处罚,亦可移送渔政部门处罚。

  规定中明确,各级政府应当保证渔政部门的编制人员、执法工具的配备,并确保经费来源畅通。

  渔政部门必须建立夜间巡逻等针对用电打鱼、用药药鱼特点的长效机制。

  3、将野生鱼类保护的处罚程序设定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捕鱼,但未造成野生鱼死亡后果的,予以当场处罚,并没收工具、捕获物放生;对造成野生鱼死亡后果或者虽未造成野生鱼死亡后果,但情节严重的,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项规定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列举,并针对列举的各种违法行为,核定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的界线。并对各种具体的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内容,建议分为,对非法收购、持有、运输、销售野生鱼类捕获工具的处罚;对非法捕获、收购、存储、运输、销售野生鱼类的处罚;对转让、涂改许可证、妨碍渔政执法的处罚。

  4、建立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用电打鱼、用药药鱼,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其奖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在此项规定中,建议鼓励群众成立民间护鱼组织并积极开展护鱼活动,护鱼组织可以接受社会捐款。政府对护鱼组织开展工作予以支持,渔政、公安、工商、交通查处非法捕获野生鱼类违法行为时,可以邀请民间护鱼组织现场监督。

  5、规范法律责任,对接举报后不及时制止电打鱼、药鱼的,或者因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野生鱼类重大损害的,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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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由孤雁于2009-12-1 22:47:04最后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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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你那地方的,但我觉得应该加两条:第一,无论河湖沟叉,都要禁止下拦河网扑鱼。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第二,禁止在河边下迷魂阵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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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你那地方的,但我觉得应该加两条:

第一,无论河湖沟叉,都要禁止下拦河网扑鱼。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第二,禁止在河边下迷魂阵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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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你那地方的,但我觉得应该加两条

第一,无论河湖沟叉,都要禁止下拦河网扑鱼。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第二,禁止在河边下迷魂阵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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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共四条:

  第一,禁止污染河道;

  第二,禁止电鱼、炸鱼、毒鱼;

  第三,禁止下拦河网扑鱼;

  第四,禁止下迷魂阵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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