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所属钓区:湖南(255) 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篇文章来源于 www.qroom.org 华夏钓鱼联盟 原文链接:http://www.qroom.org/html/diaoyuxinwen/guonaxinwen/200809/19-3180.html 本文地址:http://bbs.oldfisher.com/show_i100094.html 〖大 中 小〗〖关闭〗
本文章所属钓区:湖南(255)
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篇文章来源于 www.qroom.org 华夏钓鱼联盟 原文链接:http://www.qroom.org/html/diaoyuxinwen/guonaxinwen/200809/19-3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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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疯魔的评论:支持!严重支持!!!!!!!!!!!!!!!!!!!!!!!!!!!!
执法部门是依附在被执法人身上的寄生虫!
渔业早就岀台了,就是没人去执行,政府不重视百姓瞎操心。
支持!严重支持
有法律条文,执法部门为什么不管呢?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揪!
好帖子 支持
我只喜欢野钓!!!!!!!!!!!!!!!!!!!!!!!!!!!!!!!!!!!!
引用:海竿钓鱼的评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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