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所属钓区:湖南(255) 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篇文章来源于 www.qroom.org 华夏钓鱼联盟 原文链接:http://www.qroom.org/html/diaoyuxinwen/guonaxinwen/200809/19-3180.html 本文地址:http://bbs.oldfisher.com/show_i100094.html 〖大 中 小〗〖关闭〗
本文章所属钓区:湖南(255)
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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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太好了,如果再见到电鱼的,就给渔业部门打电话,报警。
执法不严,违法不揪,奈何?
好像在哪里看到过。
引用:疯魔的评论:支持!严重支持!!!!!!!!!!!!!!!!!!!!!!!!!!!!
顶个鸟用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顶起来,为了我们的鱼资源
引用:老干部的评论: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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