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所属钓区:湖南(610) 年7月,禄丰县一平浪镇一平浪村一村民辛某在鱼塘钓鱼时触到高压线不幸身亡,其家属将鱼塘承包人及高压电设施产权单位一并告上法庭,究竟责任在哪一方呢?日前,禄丰县人民法院一平浪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7月6日下午,辛某到同村袁某承包的鱼塘钓鱼,甩鱼竿时不慎触到了附近的高压线,当即被电触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鱼塘承包人袁某和该高压电设施产权人中铁电气化局一公司广昆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事故是由多个方面原因造成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责任。导致辛某触电死亡的电力设施的电压为10千伏,属高压电,虽然电力设施符合行业标准,但事故发生时,该电力设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高压电设施产权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等4种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产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袁某作为鱼塘承包人,在明知有高压线经过鱼塘的情况下,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之责,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死者辛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注意自身安全,应当预见在电力设施下钓鱼的危险性而没有预见,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法庭耐心地做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袁某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20%即19099元;由被告中铁电气化局一公司广昆铁路工程指挥部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40%即3819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文地址:http://bbs.oldfisher.com/show_i99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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