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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钓鱼协会的朋友帮忙

  各们钓友好,我们这没有钓鱼协会,最近我们几个钓友想把他组织起来。但是我们几个文化不高,对呈文一点不懂,想请会写的钓友帮一下忙,给写一个呈给体育局和民政局的呈文范文。有劳各位钓友。我在网上找了一遍也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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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要求审批玉环县钓鱼协会的申请报告

  玉环县民政局:

  今年11月初,我们建立县钓鱼协会筹备组以来,分别向贵局和县体育部门呈送申请报告,要求建立玉环县钓鱼协会。贵局于12月22日批准筹建玉环县钓鱼协会。县体育总会于11月25日批复同意建立玉环县钓鱼协会。我们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己接受团体(个人)会员240名,在广泛征求会员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了理事会、副会长、会长、以及秘书候选人建议名单,拟订了《玉环县钓鱼协会章程》,落实了协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筹集了3.1元的开办经费,己存入新开设的银行临时帐户,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目前,我们己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现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要求建立玉环县钓鱼协会,请予以审批为盼!

  特此报告,当否请批复!

  玉环县钓鱼协会筹备组

  2006年12月25日

  燕山大学社团成立申请表

  名称 燕山大学教职工钓鱼协会

  发起

  人员

  基本

  情况 职 务 姓 名 单位 联系电话

  会 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申请

  成员

  签名

  (15人)

  燕山大学教职工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燕山大学钓鱼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社团,是由热爱钓鱼活动的个人自愿结合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代表燕山大学参加省市高校钓鱼协会举办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二条 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钓鱼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项目的教职工,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我校的广大钓鱼爱好者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场所,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凡燕山大学在册正式教职工,热爱钓鱼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基本技能,承认和拥护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燕山大学钓鱼协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直接向燕山大学钓鱼协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的权利;

  (三)有代表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组队参加钓鱼比赛的权利;

  (四)有权对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的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燕山大学钓鱼协会制定的竞赛规程、规划;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四)根据协会要求交纳会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燕山大学钓鱼协会造成重大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燕山大学钓鱼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

  第九条 燕山大学钓鱼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

  第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通报协会上一年工作状况,研究通过新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任人由会员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批准。特殊情况下,校工会也可直接任命协会负责人。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的活动形式:

  (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钓鱼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会员开展钓鱼比赛;

  (三)协助校工会开展其他钓鱼比赛。

  第五章 经费来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燕山大学钓鱼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赞助;

  (三)校工会资助。

  第十四条 校钓鱼协会的经费由协会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燕山大学钓鱼协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校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相冲突以校工会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校工会

  批复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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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牌会员 顿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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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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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牌会员 顿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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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中国钓鱼协会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94年10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钓鱼协会是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群众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发经济的总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丰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体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钓鱼协会是惟一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钓鱼组织的合法组织。

  中国钓鱼协会的英文名称:CHINA ANGLING ASSOCIATION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宣传和指导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举办全国钓鱼比赛;

  五、组织全国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六、组织全国钓具、装具的展览、展销;

  七、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他服务性组织;

  九、实行钓鱼段级位制,审定技术等级,核发证书;

  十、组织或参加国际性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钓鱼事业的发展;

  十一、指导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行业钓鱼协会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游钓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行业钓鱼协会以及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

  凡年满18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向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钓鱼协会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个人会员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证书由中国钓鱼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在国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国际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中国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的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二、执行中国钓鱼协会的和项决议,维护中国钓鱼协会的利益;

  三、交纳会费;

  四、组织本地钓鱼活动;

  五、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

  六、承担中国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凡与中国钓鱼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服从中国钓鱼协会的活动安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组织结构

  一、中国钓鱼协会实行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制度;

  二、中国钓鱼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委员会;

  三、中国钓鱼协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中国钓鱼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确定;

  五、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实行主席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和处理;

  六、中国钓鱼协会可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七、中国钓鱼协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八、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任期均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费收入,比赛及渔具展销会等活动的申办费、管理费、国内赞助、资助、捐赠和其它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国钓鱼协会地址: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 邮政编码:100032。

  第十五条 中国钓鱼协会章程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国钓鱼协会修改章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后,提请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中国钓鱼协会终止: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写出清理结果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我国钓技水平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英标准与要求,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垂钓基地、俱乐部、企业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 比赛审批程序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凡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钓鱼比赛,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经批准同意,方可举办。第六条 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由申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钓鱼协会审核,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第七条 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钓鱼协会参照本办法在当地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条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全权负责比赛工作。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九条 组委会可设秘书长(组)或公室、竞赛处(组)、财务处(组)、宣传处(组)、后勤处(组)、保卫处(组)等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一)秘书长(组)或办公室: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办理申办、登记、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二)竞赛处(组):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赛前会议的召开,比赛规程的制订与执行,成绩公告的发布,为运动员具比赛成绩证明等。(三)财务处(组):负责管理集资、广告活动及财会会计工作。(四)宣传处(组):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五)后勤处(组):负责安排车旅、交通、食宿、赛场救护及环保等事宜。(六)保卫处(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第四章 项目设置第十条 手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二)“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三)“单尾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四)“单品种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五)“单品种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总重量决定成绩。(六)“规定数量”按规定数量钓获鱼的时间决定成绩。第十一条 抛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与手竿比赛同。(二)“总重量”与手竿比赛同。(三)“单尾重量”与手竿比赛同。(四)“规定数量”与手竿比赛同。第十二条 陆地抛投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按《陆地抛投比赛规则》进行的陆地抛 准、抛远比赛:(一)“陆地抛准”按规定距离的抛投落点的准确度计算成绩。(二)“陆地抛远”在有效区内按抛投距离远近计算成绩。第十三条 各项比赛可按年龄(老年、成年)、性别(男子、女子)分组进行。第五章 参赛队和运动员第十四条 参赛队:(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队必须是本协会团体会员。(二)参赛队人数,由竞赛规程加以规定。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当年注册的中国钓鱼协会会员(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赛风端正,身体健康,具备比赛要求的相应钓技水平。 第六章 裁判员第十六条 裁判人员应公正严明,作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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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顿口田的帮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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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顿口田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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