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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老教师救溺水者未果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隆昌县一名年近五旬的钓鱼老教师在水库旁钓鱼时,突然听到旁边传来呼救声,他连忙拿起舀鱼的网兜跑去救人,途中连摔数跤。但他怎么也没想到,他却被死者家长推到了被告席上。本月10日,隆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长的诉讼请求。

  事件 家长状告水库和教师,今年7月2日是星期天,为了降暑,隆昌县某学校初二学生小兵(化名)和3名同学相约来到某水库游泳。不会游泳的小兵不慎掉进深水区,时沉时浮拼命挣扎。

  3位同学遂大声呼救。在附近钓鱼的老教师文某闻讯连忙拿着舀鱼的网兜跑去救人。途中他连摔几跤,肚子非常疼痛,加之不会游泳,他便将网兜拿给水边的两个少年,叫他们赶快去救人。由于网兜杆太短,同学又跑去拿文的鱼竿救人,小兵最终因体力不支沉入水底,溺水死亡。

  正在外地打工的小兵的父亲邹某、母亲高某听到噩耗后,立即从福建乘飞机赶回四川,他们感到非常悲伤,同时将水库管理所和文某一起推上了被告席。夫妇俩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10余万元。

  教师 救人成被告太委屈

  近日,隆昌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水库管理所辩称,小兵溺水死亡的地方相当偏僻,几乎没有路,水库蓄水是供隆昌城镇居民饮用的,且很早前就在大坝、码头等显要位置设置有不准游泳等内容的标语,政府也多次发文给学校。而且,水库方圆几十公里,不可能在每一个地方都设置警示标语;水库不是生产单位,小兵家长引用《安全生产法》要求水库承担责任属于引用法条不当,水库不应对小兵之死承担责任。

  相比之下,文某显得非常委屈,他认为他尽到了救助责任,他认为自己冒着危险连摔数跤去救人反而成了被告,这不利于倡导见义勇为、弘扬正气之风。

  判决 法院驳回死者家长诉求

  隆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兵溺水死亡是事实,但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与水库管理所和文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该水库在水库大坝等显眼位置设有警示标志,并多次出文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管理。由于该水库地域广,客观上不能要求水库管理所在每一地方都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小兵父母对该水库的诉称不能成立。

  对小兵父母诉称文某阻止学生用鱼竿救人问题,根据此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文听见呼救后急忙赶到现场,并想法参与施救,主观上不存在阻止救人,故小兵父母对文的诉称也不能成立。11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兵家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岂能让见义勇为者蒙羞

  针对此案,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律师认为,我们在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求见义勇为者须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案中该教师冒着危险连摔数跤去救人,在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尽到了责任。当学生发生不幸后,其监护人首先要从自身的监护责任等方面找原因,如果认为他人未将自己的孩子救起,就要求他人赔偿经济损失,不但使见义勇为者寒心,也让见义勇为蒙羞。尽管该学生监护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主张索赔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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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金山渔子的评论:"我们在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求见义勇为者须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完全对头!

  在战争时期还提出:保存自己、杀伤敌人。没有了“自己”怎么“救人”?

  此文也提醒了众多渔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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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隆昌的,你是那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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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512869808空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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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孩子自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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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没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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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也提醒了众多渔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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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原则:落水的人不下水救(儿童除外),被车撞倒的只我一人时不去扶免的惹麻烦,街头乞讨的不施舍分不清是不是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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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nb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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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你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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