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所属钓区:重庆(1083) 新来乍到,听兄弟伙说,咱“老”家的最高领导姓张。心里有冤,只好找领导说说。 昨天,我在网上点进一篇《长江深沱出大鱼》,意在让没见过大鱼的朋友们打个精神牙祭。不想拙文一露头,迎面就扫来一阵机关,间或还投来一两枚手雷,搞得我措手不及、不知所措。 一声声“违法”之后,还严厉指出“还是政府的咧”,好象是我本人昨天去炸了一类保护动物。更有义愤填膺者吼道“拉出去,弊!……”吓得我缩成一团。我举着白旗从坑道里出来喊,“讲的是30多年前的事,那时还没有渔业法,如是现在肯定坐牢。”可还是“杀” 声不断。想是“老”家里小青年多,他们不知道咱中国是刚从人治到法制,从无法到有法。三十年前有什么法?领导就是法,领导说搞得就搞得,说搞不得就搞不得。用有法时的戒尺去量无法时的罪行,麻烦就大了。试想,那会有许多的坟墓被抄开,捡出堆堆白骨装进牢房啊。 写到此又想起一故事,我县一林场场长叫周长丙,八十年代初,他用步打死了一只老虎,为民除了害,一业余通讯员撰稿《打虎英雄周长丙》,稿投《万县日报》,差点把个周场长弄成牢里去了。还好,地区林业公安来办案,发现打死老虎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效之前,免于起诉。由此可见,无法之前是不能判其违法的。评判事物的是与非,合法与非法还是不能离开事物发生的历史环境。 张领导哇,你给评评,说三十年前炸大鱼的人和我今天写那件事的人违法,你说冤不冤。 还有咧,有说“神话”,“故事”的,唏嘘不止。潜意识是不相信我写的是真的,再延伸,我就是一个吹牛皮的,也是冤枉!老网里众兄弟都是志趣相投、语言相通的朋友,既然是朋友就得真诚,不得“忽悠”。我讲的都是确有其事。我五十好几的人了,懂得真诚待人才有真正的朋友的道理,因此,我没有必要哗众取宠、撒谎取乐,何况昨天不是“愚人节”。如果我要编个“神话”,“故事”,我一定会注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这也是真诚。 还是老乡好啊,渝宁老弟看到我招架不住了,赶快出来证实“确实如此,五、六十年代我在忠县境内捕到480—600多斤辣子鱼(中华鲟)和剑鱼(白鲟)三条之多,八十年代蔡某也捕获一条400多斤,都是亲眼所见”。近邻宜昌毅儿、覃谊老弟,也分别出来证实。使我有些许欣慰。 本来,我肚子里还有很多“长江渔趣”,不敢写了,因为法律学得不好,怕再写出违法事,进而获得一顶“宣扬违法”的帽子,也怕在咱老网这片“大林子”里背上吹牛的“鸟”名声。写出来别人不相信,还有什么意思呢?让其藏于脑子里也是另一种乐趣吧。 再感叹一句:哎!人老了,靠回忆过日子了,年轻人有的是新鲜东西,还是多看看他们的东西好。 本文地址:http://bbs.oldfisher.com/show_i50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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