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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中“见死不救”

  以下报道,不负法律责任,不等于不负道义责任。

  “见死不救”被告不负法律责任

  news.dayoo.com 2005年08月04日 10:27 来源: 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近日宣判,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驳回了原告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后来群众赶到,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回去通知詹某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

  今年3月14日,痛失儿子的詹少林、徐新玉夫妇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判长介绍,一般来说,法律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相一致的,救人于危难是一种美德也为大家所公认,但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被告在明知詹某落水,虽然不懂水性,但也不呼救,事后又怕找麻烦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从客观上来看,柳的行为在精神方面确实给詹的父母造成一定的伤害,案件公开审理后,柳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法院在审理之初,是想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说服被告给原告方一点经济补偿,这对受害者的父母来说,虽只是点安慰,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但可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被告方始终坚持不愿进行补偿。

  落水而亡的詹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落水身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对詹某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柳的行为虽应受到道德、社会的谴责,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法庭最终认为此案认定被告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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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牌会员 瘾大水平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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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范畴的东西啊,法律是不好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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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家伙,你象是法律专家嘛,这末多法律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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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人不如求己,狂练游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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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电视里看到了报道,只是感到无奈,

  一个人如果到了良心的泯灭,道德的冷漠,那与动物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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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落水,根本不需要下水施救.只要将鱼杆伸过去就行了。看来这个活鬼是怕鱼杆被促销第4季8月8日启动,您准备好了吗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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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事都是想不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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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柳是老网会员,请立即开除他,不然会坏了老网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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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只是对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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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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