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地笼网具作业的公告 2008-10-1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背景颜色: 】 【网友评论: 0 条】 为保护我市江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赋予的权限,规定禁止在自治区内陆水域使用地笼网具作业。特此公告如下: 一、凡使用地笼网具作业的,按《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二、制造、销售用于内陆水域作业的地笼网具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关于禁止使用地笼网具作业的公告 2008-10-1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背景颜色: 】 【网友评论: 0 条】 为保护我市江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赋予的权限,规定禁止在自治区内陆水域使用地笼网具作业。特此公告如下: 一、凡使用地笼网具作业的,按《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二、制造、销售用于内陆水域作业的地笼网具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上一篇:柳州供电局10月20--26日对外停电计划 || 下一篇:柳州供电局10月15日对外停电计划 文档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