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所属钓区:海外(1409) 北风吹,夜正寒,忽闻门外响连天,有鬼没鬼都胆颤。 顺嘴说说截至目前今日老网的几件大事啦。 第一:b抄★帮成立。专扒皇帝之新衣,你说你穿了,我们就要看看你到底穿没穿。 第二:热烈庆祝本帮主此id仅距大赛入围榜两名之遥。排我后面的各位新衣可暂时喘口气,上句话仅表示可能性不保证一定不被顺道想起来。你要说双重否定就是肯定我也不能保证。 第三:本帮主人气渐起,更有2002年12月16日注册之元老会员 “老古董” 观(我——老网的污点证人)有感,他对我有感,我就对他感兴趣,该元老说“如果怕自己的文章被别人剽窃,不在网上发布不就行了” 所以我特意看了一眼元老发布的文集,这一看,问题就来了,元老虽老,文章太少,只有一篇,比较美妙,细一端详,怪不得他不怕被剽窃,原来他光溜溜的只穿了一件皇帝新衣啊,扒下来,责无旁贷的,于是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谁发明的这句话啊,忒有才)跟帖举报:本网会员“老古董”文集2007年10月12日被原创发表之《高手对钓位的选择》http://bbs.oldfisher.com/show_i80024.html 这篇文字的真正作者叫郭焱焱,本文发表于2006年。ttp://www.yuzhe.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92 今日中午,看他那篇明晃晃的新衣还在那里飘扬,我就进了大赛办公室了,虽说这是陈年旧案,那我也得反映反映。进门先往墙上一看,补充规定在眼前: 2010年元月20日再次强调:本站始终本着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行事,举报时要有理有据,并且道理能被证据证明,本站才会采取惩罚措施。比如有人举报本站会员甲剽窃乙的文章,经过调查,会员甲于2002年注册本站,今发表的文章与2006年某人乙在其他网站发表的文章雷同,除非举报人能证明甲乙不是同一个人,否则不能充分证明甲剽窃乙的文章。既然证据不充分,我们就不能对乙采取惩罚措施,还请广大热心的举报人理解。 我的姥姥啊,高洪波还在指挥十一双臭脚呢,谢亚龙还叉着腰肌呢,公安部千军万马也只不过逮了个尤可为,凭我一人之力,我还能把老古董和郭焱焱抓一块验验dna?咱就算老古董穿越时空以郭焱焱之笔名也发了同样的高论吧,反正心尽到了,没我事了,走人。 第四:走咧、走咧、突然,可能是裙子穿跑偏了,脚下一卡档,上面一回头,又看出问题来咧。 处罚榜上最后一名是“山水先生”的《“拉饵钓”的五大精要技术节点》 喂,我说举报那小子,我看你那个链接了,什么玩意嘛,虽说日期较早,根本没有作者名字嘛,即使有,你能证明此山水先生非彼原创作者?建议山水先生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赶紧去翻案。 多亏本次大赛暂排名第四的山水先生非此含冤的山水先生,第四的山水先生只有一篇《“搓饵钓”三大精要技术节点》而没有《“拉饵钓”的五大精要技术节点》我可是第四的山水先生的粉丝,我特喜欢他的山水哲学风情呢。 第五:这个乱啊,找点声名素著的瞧瞧去,省的整不明白dna。比如“渔村”?最近他们可是茂盛的狠。 所以我咔嚓一下子就进了“渔村。蓝色天”的钓箱跟着杂谈去了,客观的说,字写的挺多啊,至少挺辛苦,咋还有一个鸡蛋呢?累了补补?再往下看,刘一条跟帖说了“看过的了。”这句语法不复杂吧? 难道,难道又是一件皇帝新衣?我是没兴趣验dna了,渔村派个代表自圆其说一下? 本文地址:http://bbs.oldfisher.com/show_i11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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