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所属钓区:广东(1310) 我名叫刘保华,女,1956年1月28日生,住衡阳市雁峰区欧水岭59号1单元501户,我知道领导工务繁忙,本不应该打扰,但迫于无奈,希望领导能抽一点宝贵的时间看阅一下来自于一位普通百姓发自内心的求助。 2012年2月8日早上五、六点钟左右,我丈夫欧广生因上腹隐痛,解手时发现黑便,为了查明病痛原因,因丈夫着得平时身体很好,不会有什么大病,于是就近选择入住衡阳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2月8日上午,院方对我丈夫进行各项检查(包括日常、肝功能、肾功能、白生化、心电图等多项检查),2月9日各项检查结果出来,并未发现我丈夫有什么大病。当时为我丈夫治病的医生对我们说:“欧广生明天安排你做一个胃镜检查,如果没有什么大问题,你就可以出院了。”当天我们要求医生开胃镜单,并且要求作普通胃镜,但医生说明天再说。于是2月10日上午我儿子欧槟榕陪着他爸爸在医生的安排下去作无痛胃镜,当时我儿和我丈夫还问做胃镜的医生,做无痛胃镜打麻药有什么付作用没有,医生说唯一的付作用就是177块钱(此钱为麻药费用,后来就是这177块钱买了我丈夫的一条命)!!!于是我儿子也不好再问了,后来我儿子看见一个未穿制服、未挂工作牌的“麻醉医生”给他爸爸静脉推了半针管药水,我丈夫就昏迷过去了,胃镜做完后,我丈夫就停止了心跳呼吸。这时医生开始对我丈夫进行抢救,在抢救3个小时后市五医院把我丈夫转入衡阳市中心医院icu抢救治疗,经市中心医院5天抢救后仍未醒来,并于2012年2月15日死亡。事后我们全家向市五医院问责,市五医院就说这是麻醉“意外死亡”。市五医院轻描淡写的一句麻醉意外死亡,就使我失去了一个亲人,使我失去了我家的顶梁柱,使我感到眼前一片漆黑,使我感到整个天就要塌下了。 事后,我们得知市五医院给我丈夫实施无痛胃镜时,并未事先告知我丈夫或我们家属作无痛胃镜未存在那些风险情况,也未以我丈夫同意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善自对我丈夫进行无痛胃镜检查。我们认为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患者丧失了医疗方案的选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知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而医院方在麻醉同意书和无痛胃镜检查风险知情同意书上均未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事故发生后,医院方在明显自己有过错的情况还是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不主动去承担责任,现在医院方连合理的安葬费都不愿意支付,尊敬的领导请您为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主张公道吧?还我们一个公平吧?我们认为依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活生生的人就在五医院做个胃镜而导致死亡,院方明显存在过错,需对我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仍然拒绝给一个说法。如今四天已过,院长刘德(人大代表)在区政法委和市政法委领导的强烈要求下还没有露面。死者为大呀,我们家属每天都在受着煎熬。 本文地址:http://bbs.oldfisher.com/show_i123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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